3月17日晚间,石家庄实施房地产调控措施,规定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人出售首套住房时,需获取近2年内倒数交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,出租汽车1套住房(不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);对在市区范围内已享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嗣后不得在本市出售住房,购房时间以交易合约网签备案时间不尽相同,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出售住房。此外,调控新政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展开了调整,将公积金首套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%,二套房首付款比例调到60%,停止派发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异地贷款;对于商业贷款利率,新政规定,首付款比例不高于30%,对已享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为提高居住于条件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出售普通住房,首付款比例不高于40%;对享有1套住房且适当购房贷款并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为提高居住于条件再度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出售普通住房,首付款比例不高于50%。
对出售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停止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。以下为新政原文: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长安区、新华区、裕华区、桥西区人民政府,高新区管委会,市政府有关部门:为严肃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,按照坚决住房的居住于属性和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的总体拒绝,保证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,明确提出如下意见:一、调整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申请人出售首套住房时,需获取近2年内倒数交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,出租汽车1套住房(不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);对在市区范围内已享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嗣后不得在本市出售住房,购房时间以交易合约网签备案时间不尽相同,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出售住房。
二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,缴存职工家庭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首套普通住房的,低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%;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第二套住房的,低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%;对出售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,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予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。停止派发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。三、调整住房商业性贷款政策对于首次出售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,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,首付款比例不高于30%;对已享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为提高居住于条件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出售普通住房,首付款比例不高于40%;对享有1套住房且适当购房贷款并未结清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为提高居住于条件再度申请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出售普通住房,首付款比例不高于50%。
对出售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,停止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。本意见自2017年3月18日起实行,适用范围为长安区、新华区、裕华区、桥西区和高新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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